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
作者:   发布日期:2011-04-08 09:17:05   查看次数:216 次
摘 要:

       卫生部22日公布修订后的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,其中新增加了“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”等规定细则自今年5月1日起实施。卫生部监督局环境卫生处处长谢杨说,我国是《烟草控制框架公约》缔约国。这次修订实施细则,表明了卫生部积极履约控烟的决心。

修订后细则新增禁烟内容

1 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

2 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

3 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

4 公共场所经营者应配备专(兼)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

■ 定义

公共场所

    1987年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明确,公共场所指宾馆、饭馆、旅店、招待所、车马店、咖啡馆、酒吧、茶座;公共浴室、理发店、美容店;影剧院、录像厅(室)、游艺厅(室)、舞厅、音乐厅;体育场(馆)、游泳场(馆)、公园;展览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、图书馆;商场(店)、书店;候诊室、候车(机、船)室,公共交通工具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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